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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初级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认定
作者 人才交流中心    来源 人才交流中心    发布时间 2006-12-12     浏览次数     字体     

主要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15号 1993.10.31)
2、《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88号 1995.11.12)
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10号 2000.9.23)

申办主体: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申办条件:
1、申请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及其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师

申办受理时间
1、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春季的3月份和秋季的9月份。
2、答复时限为在受理截止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之内。

申办程序
1、申请人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领取表格材料,办理思想品德鉴定,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2、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交申请材料。
3、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对初审通过的,发出教育教学能力测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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