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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义务教育法点评:教科书应按微利定基价
作者 王友文    来源 中国教育报     发布时间 2006-10-22     浏览次数     字体     

  现象

  据新华社消息 记者走访一些学校发现,现行的中小学教材印制之高档,已达到奢华的程度。教科书大多是16开大版面,铜版纸彩色印刷,其装帧、设计、印刷的精美程度不亚于专业画报。“豪华课本”当然价格不菲,一个初中一年级学生一个学期的教材费将近300元。一位家长抱怨:“只用几个月的课本,如此设计浪费太大了。”

  据新华社消息 日前,河南省纪检和检察机关调查发现,河南省教育厅部分干部在辅助教材等发行过程中,存在贪污、受贿、私设巨额小金库等问题。目前,该省教育厅已有6人被移送检察机关,其中包括1名副厅级巡视员和3名处级干部。河南出版系统一位干部说,这只是揭开了辅助教材出版发行黑幕之冰山一角。

  点评

  中央教科所副研究员 江明

  为教育提供必要手段的教材是特殊的精神产品,它不能简单地随市场操作,去追求利润最大化。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形成了有关教材的明确的法律规定,内容涵盖教材建设全程的编写、审查、选用等环节,特别是关于教科书编写应当“经济实用”和教科书“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的法律规定,为教材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必须认真贯彻。首先需要明确管理体制,规范运行细则;要改变封闭式的管理体制,建设相对宽松开放的,由上而下、上下结合的发展环境。

  其次需要明确管理职能的内涵。理解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定具体的工作条例;搞好服务、协调,建立公开、民主的工作程序和制度。

  再次需要规范具体的管理程序和办法。在制定有关法律规定的同时,还应对管理本身采取根本性的制度建设和程序保障,在赋予管理权力的同时,必须配之以素质要求和制度法纪,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使权力更好地为事业发展服务。

  相关条款

  第三十八条 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第四十条 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零售价。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中国教育报》2006年10月21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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