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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点评:教育教学应符合学生身心发展
作者 王友文    来源 中国教育报    发布时间 2006-10-18     浏览次数     字体     

    现象

    《湖北日报》2006年3月8日刊登了一封初中生的来信:我们是武汉某大学附中的一群初中生。十三四岁、十五六岁的我们,本应无忧无虑、快乐成长,但学校教育却使我们负担沉重、忧虑重重、心情郁闷!

  现在,学校的教育完全是为着升学考试进行的。说搞素质教育,其实只不过是一块金字招牌而已,甚至成了加重学生负担的借口。请看我们的作息时间:早上7时15分至20分到校(这就意味着我们必须在6时左右起床);每天8节课,偶尔有一节自习课,也总是被占用而上了语文、数学、英语、科学等课(对应中考的主课);每天晚上都有不少家庭作业,一般要做到11时左右;每个周末是休息不成的,因为周日照常上课(但要另外交钱),而周六又有大量家庭作业要做。

  在这样的重压之下,我们的睡眠严重不足;我们没有正常的休息和娱乐时间;我们没有机会锻炼身体;我们没有机会做我们很想做的课外科学观察等实践活动。我们知道,学校、老师和家长这样待我们,肯定是一番好心,肯定是希望我们能成才。但是,他们知不知道,在这样的重压之下,在这样的状况中生活和学习,我们真的能够顺利长大成才吗?

  点评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国际教育交流协会会长柳斌

  从这封信可以看出,孩子们反映了实际情况,这些现象反映了教育行政管理的缺位。学校的做法是违反教育规律、违反《义务教育法》的,不利于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教育工作者应当充分重视这些学生心中的呼声,并从实际出发进行整改,不要让孩子一再失望下去。

  现在新法已经产生,是改变这种状态的时候了。我们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对那些违背法律的教育规章制度、做法进行及时清理,凡是不符合新《义务教育法》规定的都应当废止。

  建议各级政府督导部门依法行政,加强依法监督检查评估工作。对那些明显违反教育规律,损害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的做法给予严厉的批评,情况严重的予以曝光,责令及时整改。

  教育质量的提高应着重在转变育人模式上下功夫,教育教学要按教育法规减轻学生负担,实行启发式教学,让学生更多地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要让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德智体美都能得到健康发展。

  相关条款

  第三十四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中国教育报》2006年10月17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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