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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有何新的规定?
作者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来源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06-09-12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建立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自主招生办法申报备案制度。

    1、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可自主确定招生办法。

   2、民办学校自主招生办法须向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备案后,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后实施。

    3、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制定自主招生办法必须符合《国家义务教育法》和《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等相关规定。

    (二)民办学校根据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备案的“学校自主招生办法”进行招生。

    民办小学招生,不得进行与入学挂钩的招生测试和面试(即:民办小学的招生入学要求和方式,须符合《上海市学前教育纲要》,不得导向学前教育“学科化”。);不得要求报名者提供其在幼儿园或参加社会办班取得的学科化考试(测试)成绩或竞赛证书,不得要求幼儿园推荐“学科学习特长生”的方式招收新生。

    民办初中招生,可依据报名者提供的小学就读期间《学习成长记录册》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招生学校不得进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测试和面试;或要求报名者提供学科竞赛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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