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本市将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专项督查和加大对学校违规招生的处罚,确保招生工作的依法规范。
1、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督导部门,加强对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包括公立转制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专项督查。公办学校(包括公立转制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凡以选拔或测试(包括面试和面谈)方式招收录取学生,或存在其他违规招生行为的,一经查实,由所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依依照《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学校校长等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降级、降职直至撤职等处分。
2、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督导部门,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自主招生录取过程、招生行为的督查。督查结果作为民办学校办学等级评估的重要内容之一。民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凡以选拔测试和面试方式招收录用学生的,或不按规定要求向社会公示招生信息的,经查实,将核减该校第二年30%招生计划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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