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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退学退费有何规定?
作者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来源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06-09-12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劳动保障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价费[2005]029号)精神,学生退(转)学,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学生一定费用。原则上,按学期计算,上课时间不满三分之一的,退还学费、住宿费三分之二;上课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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