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中小学: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外省市学生借读费标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4]61号、沪价费[2004]042号、沪财预联[2004]28号)的精神,从2004年秋季开始,对在金山区各中小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符合条件的外省市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与本市户籍学生一视同仁,免收借读费。
凡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外省市进城务工农民子女,须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外省市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免收借读费申请表》(附件一),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年龄在6—15周岁,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
2、户口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包括确认当地无监护人、监护人具体身份、在流出地就学情况等);
3、父母在本市的《暂住证》(满一年以上);
4、独生子女证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5、父母在本区的就业劳动合同、营业执照或其他务工证明材料。
经学校审核、确认全部材料无误后,可免收借读费(已收借读费的由学校全额退还)。各校须在接到通知一个月内将免收借读费学生总名单(附件二)报教育局基教科备案。
各中小学应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指示、精神,认真学习、统一思想,认真做好向家长的宣传工作,扎实有效地做好此项相工作。
金山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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