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中小学:
为了进一步贯彻《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子女就读问题的通知》的精神,经我局研究,决定从2005年秋季开始,凡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才引进人员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可以免收借读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凡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已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才引进人员的子女。
二、申请条件
1、父母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居住证》有效期在一年以上的,同时提供与父母的关系证明;
2、父母在本区服务机构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步骤
1、家长须在第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才引进人员子女免收借读费申请表》(附件一),并提交“申请条件”中的相关证明材料。
2、经学校审核、确认全部材料无误后,在申请表“学校意见”栏内盖章,免收借读费,已收借读费的由学校退还。如家长所提供的材料不符条件,应向家长做好解释工作。
3、各校须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将免收借读费学生总名单(附件二)报教育局基教科备案。
各中小学应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指示、精神,认真学习、统一思想,做到告知到位,审核细致,答复明确,扎实有效地做好此项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