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政策是什么?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认真评估民办学校的校舍条件、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后勤服务设施条件和师资配置等办学条件的基础上审核确定。民办学校应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内做好接纳新生工作。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学校,须具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相应的住宿条件。各区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本区县民办小学和初中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和社会监督,确保《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小学和初中的招生均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等法规的贯彻实施。民办小学招生时不得要求报名者提供其在幼儿园的学习成绩,或提供其参加社会办班取得的学科化考试(测试)或竞赛的成绩(证书)。 民办学校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按公办学校就近免试入学办法招收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所接纳的学生按照公办学校收费,并由政府核拨生均经费。这些学生在校享受与其他学生的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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