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便民问答 >> 学前教育 >> 儿童入托管理费父母单位如何报销?
儿童入托管理费父母单位如何报销?
作者 市教委    来源 市教委    发布时间 2005-11-22     浏览次数     字体     

儿童入托管理费父母单位如何报销?

  1、年龄段儿童入托或入园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中,父母单位各报销50元。残障儿童的父母单位各报销70元。
  2、夫妇中一方是城镇待业人员。若待业的一方确有特殊困难(如病残、生活自理有困难或因病不适宜带小孩)。经领导批准,其子女的儿童管理费的报销部分可由在职的一方单位全部报销。
  3、夫妇中一方是农村村民或个体户。其子女的儿童管理费的报销部分可由在职职工所在单位报销一半。
  4、夫妇中一方在外省市所属单位工作或现役军人,如子女是本市市区或郊县城镇常住户口,在本市入托、入园的,其子女的儿童管理费的报销部分可由本市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报销。
  5、丧偶或离婚的,其子女的儿童管理费的报销部分全部由领养的一方所在单位报销。
  6、夫妇中一方劳动教养或拘役,如未开除公职的,其子女的儿童管理费的报销部分,仍由家长双方单位各半负担。
  7、夫妇中一方服刑期间,其子女的儿童管理费的报销部分可全部由在职一方单位报销。
  独生子女的确认,按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有关确认口径。
  属延长服务时间收费的晚托班和双休日入托,实行"自愿参加,费用自理"原则。


责任编辑 eicjscb
| 网站介绍 | 联系方式 | 总编信箱 | 网站LOGO |
上海市金山区教育局 主办
沪ICP备07502664号
上海市金山区教育信息中心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