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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5年本市普通高校招生中特殊情况处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 市教委    来源 市教委    发布时间 2005-11-22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做好2005年本市普通高校招生中特殊情况处理工作的通知

  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和录取的各项制度、规范和监察文件都已公布,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为了进一步完善对特殊情况处理的管理体制,服务于民,特制定本处理程序规范。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和录取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的重要工作。目前,各项制度、规范和监察文件都已公布,工作正在有序推进。当前,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和各方面改革发展措施的实施对我们更有效、更圆满地完成今年招考工作又提出了新的要求。各部门在招生考试中经常会面临许多特殊的新情况,如由于历史原因、人员调动等引发的报名资格等。为了使招生考试工作的管理更有效,为了进一步完善对特殊情况处理的管理体制,服务于民,特对处理程序规范如下:

1、凡具有特殊要求的考生先向户口所在地的区(县)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区(县)高招办予以初审,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给予说明,帮助申请人理解并遵守执行有关规定。

2、对难以当场回复的事宜,区(县)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应在收到考生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受理、审核情况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

3、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区(县)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核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规定和情况,作出批准,对疑难的特殊情况,在受理日期内行文上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时告知区(县)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

4、市教育行政部门在收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请示后,将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以上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并予以公示。希望各部门结合当前的保持党员先进性学习,从落实“三个代表”的高度,认真实施。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五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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