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本市户籍且家庭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中小学生,可由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所提出出具证明的申请,并经社会救助管理所审核确定后开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申请人可持《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向子女所在学校申请教育减免学生助学金,学校审核后,按有关文件规定予以教育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