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担任教师。 (2)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3)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