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3、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 4、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申请人的思想品德鉴定、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意见等综合条件做出是否认定的决定; 5、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法定的受理期限终止日内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 6、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