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学籍,操行评定合格,学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实习),经考核全部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学生在毕业时仍有部分课程(含实践性课程)经两次补考后不及格,或在基本学习年限内未修满规定学分,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学生可在两年内向学校申请补考或补修学分,取得毕业资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