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教委财[2003]88号)精神,学生因转学、出国、病退等原因终止学习的,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学校应退还50%已缴费用,开学一个月后不再退费。学校终止办学,学校开除、劝退学生的,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应予以全额退费,一个月后按缴费实际使用期限按月扣除后予以退费。